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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費流感抗病毒藥使用對象

疾病管制局致醫界通函第124號
目前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及時機為:
(1)符合「流感併發症」通報病例、
(2)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、
(3)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、
(4)重大傷病、免疫不全或具心肺血管疾病、肝、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、
(5)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(BMI>=35)、
(6)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/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、
(7)符合H5N1流感調查病例定義者、
(8)H5N1流感「疑似病例」、「可能病例」或「確定病例」之密切接觸者;

擴大適用時,除前列對象外,另增「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」及
「家人/同事/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」2項使用條件。

公費流感用藥一覽
除第 7、8 項外全年適用
含第 7、8 項適用時段 12/01 ~ 03/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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